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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dson Oliveira | edson.lines@yahoo.com.br 說:I hereby would like to hav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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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物理所 (中國科學院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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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筱芸~我"莫"要強暴你~我"不要"檢調升值器官~
律師:「預防性羈押」是在恐嚇人民
律師:「預防性羈押」是在恐嚇人民
Photo Credit: tenz1225 CC BY SA 2.0
阿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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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社會最近經歷了一場又一場的社運洗禮,從中見識草根反抗力量的強大,同時也目睹了警察公權力的過度擴張。
尤其抗爭期間歷經了兩次警方大陣仗的驅離事件——學生佔領行政院與反核人士佔領忠孝西路,警方過度執法的景象攤在鏡頭前,讓解嚴二十來年的台灣經歷了一次震撼教育。
但事情尚未結束,4月30日林義雄停止絕食以來,本以為抗爭已階段性落幕,但又發生一連串的事件,不得不讓台灣民眾深刻思考,戒嚴幽靈是否從未真正消失過?
警察網軍蒐集輿情 鎖定號召癱瘓捷運的民眾?
4月30日內政部長陳威仁宣佈已逮捕包圍立法院並阻擋立委座車出入的幾人,內政部次長陳純敬則進一步表示,除了逮捕違法民眾外,也會將蒐證資料交給檢察官做為「預防性羈押」的證據。
另外,台北市刑大針對近來在網路上瘋傳號召群眾「癱瘓捷運」的訊息,鎖定一名男子,並在5/1進行約談,儘管該名男子強調只是轉發,但警方仍依煽惑他人犯罪的罪名,將他函送嘉義地檢署。
於此同時,網路上近來也瘋傳一封警方的公文,內容是關於警方監看網路反核、反服貿訊息,被外界稱為「網軍」,警政署5月1日證實,此為保二總隊公文,警方是為了充分了解輿論,才租用「社群媒體資訊匯流平台」蒐集網路上公開資訊來掌握輿情。
這幾件事看在法律學者眼裡,有著密切的關聯,台灣刑法專家、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就在臉書上表示:「這應該是警方或網軍搜尋網路,發現可疑網頁,進而主動展開調查的案例。民眾往後的日子可能會很難過了。」
警方網軍曝光 行為明顯違法
警政署表示,蒐集網路輿情是依「內政部警政署組織法」第2條第10項及「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
但內政部組織法根本沒規範警察可以蒐集人民的相關資料,而警政署引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17條來合理化網軍的行為也是引用錯誤,事實是,警方網軍的行為根本是違法的。
律師賴中強表示,「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警方蒐集人民資料的規範主要是在第六條到第十八條,當中比較接近規範警察蒐集網路上的資料是第十一條。
第十一條條條文內容為 ──警察對於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防止犯罪,認有必要,得經由警察局長書面同意後,於一定期間內,對其無隱私或秘密合理期待之行為或生活情形,以目視或科技工具,進行觀察及動態掌握等資料蒐集活動:一、有事實足認其有觸犯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虞者。二、有事實足認其有參與職業性、習慣性、集團性或組織性犯罪之虞者。
也就是說警方只有在「防止犯罪」的前提下,對象必須是涉及五年以上重罪者或是涉及組織犯罪者,警方才有權利在網路上蒐集資料。
兩相對照,警政署的說法根本就站不住腳。
「預防性羈押」是在恐嚇人民
至於內政部次長陳純敬所提到的「預防性羈押」,賴中強則認為,抬出「預防性羈押」基本上是在恐嚇民眾。
因為「預防性羈押」必須是由法院來裁定,檢警根本沒權力將人「預防性羈押」,另外,檢方雖然有權力向法院申請「預防性羈押」,但條件是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當中規定的八種罪名: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放火罪、第一百七十六條之準放火罪。
二、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強制性交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四條之一之加重強制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五條之乘機性交猥褻罪、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與幼年男女性交或猥褻罪、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但其須告訴乃論,而未經告訴或其告訴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不在此限。
三、刑法第三百零二條之妨害自由罪。
四、刑法第三百零四條之強制罪、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
五、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六、刑法第三百二十五條、第三百二十六條之搶奪罪。
七、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九條之三之詐欺罪。
八、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取財罪。
對照條文會發現,集會遊行的民眾根本不屬於上述罪名的範圍之內,所以檢方根本無法向法院申請「預防性羈押」,內政部想當然爾瞭解當中的關係,所以賴中強認為,內政部提出這種說法顯然是在恐嚇民眾。
Photo Credit: tenz1225 CC BY SA 2.0
Photo Credit: tenz1225 CC BY SA 2.0
警方用「煽惑罪」法辦 企圖消滅社運於源頭
針對網友發起癱瘓台北捷運活動,台北市警察局和台北捷運公司4月30日發布聲明,嚴正呼籲倡議者及轉載相關訊息者,可能涉及違反《刑法》第153條,而參與聚眾行為者,則涉及違反《刑法》185條。
《刑法》第153條內容是 ── 以文字、圖畫、演說或他法,公然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一、煽惑他人犯罪者。二、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
律師沈伯洋5月1日在臉書上提醒:「事態變得比較嚴重一點了…檢警開始使用刑法153這個惡法。」他指出,《刑法》第153條當中「煽惑他人違背法令,或抗拒合法之命令者」,當中的「法令」的解釋非常廣,「只要政府有心,任何東西都可以是法令,所以你呼籲大家亂丟垃圾,只要曲解你的發言,也可以構成這條罪。」
甚至人沒在抗議現場,警方也可將你依此法令移送法辦,而檢察官可以接著聲押了,「只要抗議者稍微有一個『煽惑』的動作,甚至只是在家裡轉發貼文,警察就可以直接來敲門。」
對於北市警局引用《刑法》185條,沈伯洋在臉書上質疑:「刑法185條必須造成大眾身體或生命的危險,方可成罪,請問在捷運車廂逗留,如何造成大眾生命的危險?難道群眾都是自走砲嗎?」
《刑法》185條內容是 ── 損壞或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律師賴中強解釋,此法犯罪構成要件是:損壞、壅塞、造成危險,而一般集會遊行、甚至佔領忠孝西路、或是搭乘捷運、站在車廂裡根本不會造成危險,所以該法條無法適用。
台大法律系教授李茂生則分析,警方當場驅離與後續司法追究的作法已無法對抗以網路為媒介的新型社會運動,得「進化」善加運用「煽惑罪」與「預防性羈押」 ,社會運動將無法啟動。
他在臉書上寫到:「刑法153是煽惑罪,只要煽惑的內容是犯罪或違抗(行政)命令時,不論該內容有沒有被大眾所接受,不論有沒有人被煽惑,為煽惑行為的人都是犯罪人。因為煽惑不是教唆,所以不需要特定對象,只要向大眾傳遞訊息,犯罪即已完成(舉動犯),據此只要能夠利用153將特定的源頭予以控制,然後善用預防性羈押的話,社會運動將無法啟動。換言之,沒有任何法師可以召喚神獸,因為法師都被閹割了。」
Tags:
內政部 刑事訴訟法 刑法 台灣 捷運 網軍 預防性羈押